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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出差取得搭乘运输工具收据或票根,可申报扣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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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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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公务需要派遣员工出差,如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检具运输事业所开立之收据或票根影本,申报扣抵营业税。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高铁)票、客运票、船票及飞机票等,应取得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影本,凭以申报扣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除了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及离岛运输适用免税规定,不发生支付进项税额的情形,其他的运输票价收据或票根定价应内含营业税,营业人可依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票价总计金额÷(1+5%)×5%,尾数不满新台币(下同)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栏位,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员工出差,员工搭乘高铁从左营至南港(票价1,530元)、左营至台中(票价790元)及左营至台南(票价140元)出差,票价合计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营业人於112年3月15日申报112年1-2月期营业税得扣抵进项税额时,可将该期3张车票依规定公式汇总计算后,於「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栏位中填入金额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税额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舍5入取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