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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为取得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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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依法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并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以正确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依个人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额之计算,以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准,如仅查得出售时之实际成交价格,而无法查证原始取得成本时,始得依查核办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自行按该股票出售时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并据以列报基本所得额。经该局依查得资料,核实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核增甲君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补徵基本税额。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时间久远,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资料,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云云。经该局复查决定以本件经查得实际交易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关资料,即应核实认定系争股票证券交易所得等由,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未上市、未上柜公司股票,应保存取得成本及相关支出凭证,以利於后续卖出时,按出售成交价格减除实际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正确申报基本所得额,以维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公司之股票,应核实计算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法报缴基本税额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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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入房屋土地,如约定价款包含房屋装潢费用,惟实际上并未装潢,於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取得成本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2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约定买卖总价1,500万元及房屋装潢费用120万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间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依原买卖契约书所载金额申报取得成本1,620万元(房地1,500万元+装潢费12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设公司装潢,且建设公司已开立装潢销货退回证明单,认定甲君虚列成本120万元,除补徵税款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倘订定买卖契约后,另有协议退货或折让情事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