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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采用电子帐簿,省时便利好处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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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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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落实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调帐查核案件,除(1)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3)决算申报案件及(4)清算申报案件外,均得采用网路或媒体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列印纸本,既省时又便利。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安装电子帐簿上传软体,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再提示纸本帐簿,且营利事业经由网路成功上传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后,可将其他补充资料,如股东会决议文件、薪资印领清册或租税减免证明文件等透过网路上传作业。另外,为鼓励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所定提示帐簿资料期间或核准提示帐簿展延期间内,如期以网路或媒体方式提示总分类帐及其他足以表达营运状况之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者,得适用「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以下简称奖励实施要点)规定之奖励:

一、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得由各地区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该局通知提示帐簿凭证,该公司已於规定期限内上传日记簿、分录簿、现金簿、销货簿、进货簿、存货明细帐、商品进销存明细表及期末存货明细表等完整电子档案资料,经该局审核无异常项目,符合前开奖励实施要点规定要件,甲公司未来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免列入选案查核对象。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始得适用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