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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采用电子帐簿,省时便利好处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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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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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落实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调帐查核案件,除(1)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3)决算申报案件及(4)清算申报案件外,均得采用网路或媒体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列印纸本,既省时又便利。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安装电子帐簿上传软体,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再提示纸本帐簿,且营利事业经由网路成功上传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后,可将其他补充资料,如股东会决议文件、薪资印领清册或租税减免证明文件等透过网路上传作业。另外,为鼓励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所定提示帐簿资料期间或核准提示帐簿展延期间内,如期以网路或媒体方式提示总分类帐及其他足以表达营运状况之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者,得适用「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以下简称奖励实施要点)规定之奖励:

一、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得由各地区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该局通知提示帐簿凭证,该公司已於规定期限内上传日记簿、分录簿、现金簿、销货簿、进货簿、存货明细帐、商品进销存明细表及期末存货明细表等完整电子档案资料,经该局审核无异常项目,符合前开奖励实施要点规定要件,甲公司未来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免列入选案查核对象。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始得适用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