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购置折旧性固定资产不得按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年数提列折旧 2023-02-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之估价,系自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金额。提列折旧所估算之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应依资产种类,采用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提列折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109年1月购置厂房取得成本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自行估计耐用年数30年且无残值,按平均法提列折旧费用10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30年】。惟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钢筋(骨)混凝土建造之房屋,最短耐用年限为50年,经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旧费用限额应为6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50年】,故调整减列折旧费用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补徵税额8万元(4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计算各项固定资产折旧时,估计耐用年数应符合所得税法及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等相关规定,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