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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置折旧性固定资产不得按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年数提列折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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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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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之估价,系自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金额。提列折旧所估算之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应依资产种类,采用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提列折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109年1月购置厂房取得成本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自行估计耐用年数30年且无残值,按平均法提列折旧费用10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30年】。惟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钢筋(骨)混凝土建造之房屋,最短耐用年限为50年,经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旧费用限额应为6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50年】,故调整减列折旧费用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补徵税额8万元(4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计算各项固定资产折旧时,估计耐用年数应符合所得税法及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等相关规定,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