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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产税之未偿债务扣除额,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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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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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纳税义务人申报自遗产总额扣除,以减少遗产税额者,需该债务於被继承人死亡日确实存在具有确实证明,且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债务为限。

该局说明,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遗产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尚未清偿之债务,经检附证明,纳税义务人可以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其债务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国外第三人质押借款300万元,经纳税义务人检附甲君与国外第三人签订之借款契约、资金流程及经该国政府公证人认证等资料,申报为甲君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因债务发生地在中华民国境外,不符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无法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经该局剔除原申报之扣除额,并予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