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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产税之未偿债务扣除额,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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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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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纳税义务人申报自遗产总额扣除,以减少遗产税额者,需该债务於被继承人死亡日确实存在具有确实证明,且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债务为限。

该局说明,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遗产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尚未清偿之债务,经检附证明,纳税义务人可以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其债务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国外第三人质押借款300万元,经纳税义务人检附甲君与国外第三人签订之借款契约、资金流程及经该国政府公证人认证等资料,申报为甲君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因债务发生地在中华民国境外,不符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无法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经该局剔除原申报之扣除额,并予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