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被继承人遗产税之未偿债务扣除额,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2023-02-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纳税义务人申报自遗产总额扣除,以减少遗产税额者,需该债务於被继承人死亡日确实存在具有确实证明,且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债务为限。
该局说明,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遗产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尚未清偿之债务,经检附证明,纳税义务人可以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其债务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国外第三人质押借款300万元,经纳税义务人检附甲君与国外第三人签订之借款契约、资金流程及经该国政府公证人认证等资料,申报为甲君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因债务发生地在中华民国境外,不符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无法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经该局剔除原申报之扣除额,并予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