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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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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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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以減少遺產稅額者,需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確實存在具有確實證明,且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為限。

該局說明,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尚未清償之債務,經檢附證明,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應納稅額,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國外第三人質押借款300萬元,經納稅義務人檢附甲君與國外第三人簽訂之借款契約、資金流程及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等資料,申報為甲君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因債務發生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不符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剔除原申報之扣除額,並予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