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時,不得將購買土地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金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惟查其投資項目係購置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購買土地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3-08-24 2024-08-2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08-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以減少遺產稅額者,需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確實存在具有確實證明,且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為限。

該局說明,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尚未清償之債務,經檢附證明,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應納稅額,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國外第三人質押借款300萬元,經納稅義務人檢附甲君與國外第三人簽訂之借款契約、資金流程及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等資料,申報為甲君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因債務發生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不符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剔除原申報之扣除額,並予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