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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起,年满18岁之民众除了可以携带国民身分证正本至国税局查调个人财产或所得资料,也可线上查调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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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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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满18岁为成年,年满18岁之民众,如因申请社会补助、申办信用卡或贷款等,需查调财产及所得资料,请携带国民身分证正本,就近至任一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查调,也可利用自然人凭证或已注册健保卡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服务/电子税务文件/线上申请/税别分类/税务行政)线上查调。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112年起,满18岁即成年,父母为满18岁的子女查调财产及所得资料前,务必取得子女委托,并携带其国民身分证正本或影本(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具结「与正本相符,如有不符愿负法律责任」)、委任书或授权书及代理人国民身分证正本,至临近国税局或税捐稽徵处办理。

该局特别提醒,112年1月1日起,满18岁为成年,可单独至国税局查调财产与所得资料,但如於112年5月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有关成年年龄仍应满20岁才成年,故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未成年(未满20岁)或已成年(满20岁)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仍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