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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黄金申报综合所得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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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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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年来随著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投资黄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银楼买卖实体金条、金饰外,更衍生出许多金融商品,如黄金存摺、黄金扑满及黄金期货等。然而,虽然标的都是黄金,但是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的所得类别却不尽相同,投资人千万要注意。

该局说明,依投资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课税规定:

一、黄金现货(如金条、金饰、金块)

属於一时贸易之交易,则依卖价6%计算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适用5%-40%税率。如以营利为目的之经常性买卖,则应办理税籍登记,买卖黄金之所得属於营利所得,同样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

二、黄金存摺、黄金扑满

交易有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损益计算方式,以出售时成交价,减 除取得成本及费用后余额,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减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三、黄金基金

基金投资分为国内和国外,所谓国内基金,系指在国内登记注册并公开发行之基金,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处分国内公开发行基金所发生之利得属於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为停徵阶段。又国内基金之投资标的在境内且有配息,属综合所得课税范畴;若投资标的在境外,所获配之利得,则属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不论所得金额,及投资国外登记注册之基金之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全数应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四、黄金期货

目前期货交易所得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2规定停徵,但如投资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投资国际黄金期货之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100万元者,则必须全数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该局最后特别呼吁,一申报户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应注意於5月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一并申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以免遭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