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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黃金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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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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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該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課稅規定:

一、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

屬於一時貿易之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黃金基金

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之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特別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