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龄下修为18岁,租税权益报乎你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规定,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个人是否成年系判断其有无完全行为能力之标准,因此,与民法规范有关之私法关系都会受到影响,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等法规,将各条文中原定之「20岁」改为「成年」,统一各法规中对於成年之规定。

民法成年年龄下修后,对个人税务上之影响如下: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及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房地合一适用范围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称房地),欲主张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税或重购自住房地退税(或扣抵)之租税优惠,应符合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之条件。房地仅由子女与其他亲属设户籍,且该子女於112年出售时已满18岁,即属已成年子女,如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将户籍迁入,该房地将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条件。

二、受扶养亲属免税额:

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满19岁(18岁成年当年度仍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若未符合在校就学或无谋生能力等条件,纳税义务人113年5月份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申报扶养该子女。

三、遗产税扣除额: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或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仅遗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之加扣年数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满18岁,距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遗产税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00万元〔50万元x(1+5)〕。

  该局提醒,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有关成年之认定,已回归民法规定,自112年起,满18岁即成年,纳税义务人欲适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税优惠、综合所得税列报未成年受扶养亲属免税额、遗产税亲属扣除额之计算,应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关规定变动之影响,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