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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龄下修为18岁,租税权益报乎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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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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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规定,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个人是否成年系判断其有无完全行为能力之标准,因此,与民法规范有关之私法关系都会受到影响,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等法规,将各条文中原定之「20岁」改为「成年」,统一各法规中对於成年之规定。

民法成年年龄下修后,对个人税务上之影响如下: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及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房地合一适用范围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称房地),欲主张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税或重购自住房地退税(或扣抵)之租税优惠,应符合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之条件。房地仅由子女与其他亲属设户籍,且该子女於112年出售时已满18岁,即属已成年子女,如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将户籍迁入,该房地将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条件。

二、受扶养亲属免税额:

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满19岁(18岁成年当年度仍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若未符合在校就学或无谋生能力等条件,纳税义务人113年5月份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申报扶养该子女。

三、遗产税扣除额: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或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仅遗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之加扣年数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满18岁,距被继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遗产税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300万元〔50万元x(1+5)〕。

  该局提醒,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有关成年之认定,已回归民法规定,自112年起,满18岁即成年,纳税义务人欲适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税优惠、综合所得税列报未成年受扶养亲属免税额、遗产税亲属扣除额之计算,应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关规定变动之影响,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