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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看护费应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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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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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系以符合一定条件之身心失能者为适用对象,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而相关长照费用非属医药费支出,并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照卫生福利部令规定,长期照顾特别扣除的适用对象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长照失能等级第2至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入住适格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顾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顾身心失能者,虽未实际聘雇看护工,但应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应检附当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另因上开失能者之长照费用与医药费性质有别,长照费用尚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惟民众却常检附看护费收据,而将该长照费用列报医药费扣除额,致遭剔除补税。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77万余元,经稽徵机关查认其中8万元系其母之看护费,非属医药费性质应予剔除,另依甲君补提示其母该年度符合可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之特定身障项目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之身心障碍证明,依法认列其母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呼吁,家户成员中如有符合需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其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才可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其余长照费用系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范畴。请民众注意列报方式,以维租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