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看护费应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 2022-12-0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系以符合一定条件之身心失能者为适用对象,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而相关长照费用非属医药费支出,并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照卫生福利部令规定,长期照顾特别扣除的适用对象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长照失能等级第2至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入住适格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顾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顾身心失能者,虽未实际聘雇看护工,但应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应检附当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另因上开失能者之长照费用与医药费性质有别,长照费用尚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惟民众却常检附看护费收据,而将该长照费用列报医药费扣除额,致遭剔除补税。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77万余元,经稽徵机关查认其中8万元系其母之看护费,非属医药费性质应予剔除,另依甲君补提示其母该年度符合可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之特定身障项目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之身心障碍证明,依法认列其母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呼吁,家户成员中如有符合需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其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才可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其余长照费用系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范畴。请民众注意列报方式,以维租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