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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看护费应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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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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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规定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系以符合一定条件之身心失能者为适用对象,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而相关长照费用非属医药费支出,并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照卫生福利部令规定,长期照顾特别扣除的适用对象包含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长照失能等级第2至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入住适格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顾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顾身心失能者,虽未实际聘雇看护工,但应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应检附当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另因上开失能者之长照费用与医药费性质有别,长照费用尚无「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之适用,惟民众却常检附看护费收据,而将该长照费用列报医药费扣除额,致遭剔除补税。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77万余元,经稽徵机关查认其中8万元系其母之看护费,非属医药费性质应予剔除,另依甲君补提示其母该年度符合可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之特定身障项目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之身心障碍证明,依法认列其母之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12万元。

  该局呼吁,家户成员中如有符合需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其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才可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其余长照费用系属长期照顾特别扣除范畴。请民众注意列报方式,以维租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