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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看護費應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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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以符合一定條件之身心失能者為適用對象,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而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並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照衛生福利部令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未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另因上開失能者之長照費用與醫藥費性質有別,長照費用尚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惟民眾卻常檢附看護費收據,而將該長照費用列報醫藥費扣除額,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7萬餘元,經稽徵機關查認其中8萬元係其母之看護費,非屬醫藥費性質應予剔除,另依甲君補提示其母該年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依法認列其母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呼籲,家戶成員中如有符合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餘長照費用係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範疇。請民眾注意列報方式,以維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