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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税2.0土地,应依规定限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及土地增值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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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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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下称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亦有上限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再行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复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得自该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应以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而当次交易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超过前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部分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1笔,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出售该笔土地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300万元,甲公司自行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为90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则甲公司出售土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地增值税及课税所得之计算说明如下:

一、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600万元(A)

  计算式: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600万元;

二、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为400万(B)

  计算式: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1,3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400万元;

三、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200万元(C)=(A)-(B);

四、可列为费用减除之土地增值税为40万元

  计算式:(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00万元/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涨价总数额600万元)×已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40万元;

五、出售土地之课税所得为560万元

  计算式:出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可列为费用之土地增值税40万元-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400万元=56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有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正确计算土地交易所得申报纳税,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