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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税2.0土地,应依规定限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及土地增值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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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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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下称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亦有上限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再行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复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得自该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应以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而当次交易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超过前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部分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1笔,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出售该笔土地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300万元,甲公司自行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为90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则甲公司出售土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地增值税及课税所得之计算说明如下:

一、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600万元(A)

  计算式: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600万元;

二、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为400万(B)

  计算式: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1,3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400万元;

三、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200万元(C)=(A)-(B);

四、可列为费用减除之土地增值税为40万元

  计算式:(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00万元/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涨价总数额600万元)×已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40万元;

五、出售土地之课税所得为560万元

  计算式:出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可列为费用之土地增值税40万元-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400万元=56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有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正确计算土地交易所得申报纳税,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