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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依規定限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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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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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該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而當次交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超過前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1筆,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萬元,甲公司自行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0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則甲公司出售土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及課稅所得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600萬元(A)

  計算式:申報移轉現值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600萬元;

二、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為400萬(B)

  計算式: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1,3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萬元=400萬元;

三、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C)=(A)-(B);

四、可列為費用減除之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

  計算式:(超限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6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40萬元;

五、出售土地之課稅所得為560萬元

  計算式:出售收入2,0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可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400萬元=5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