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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尚未缴清,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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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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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因应纳税额较巨,一时缴纳现金有困难,而遗产内又无银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遗产以缴纳税款,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行处分部分遗产。

  该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得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担保品,经国税局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缴纳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遗产中无存款可缴纳税款,全体继承人已找好买家,急於脱售遗产中之A土地(核定遗产价额为500万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价款缴纳遗产税,经继承人提供定期存单500万元作为纳税担保,向该局申请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缴纳遗产税事宜。

  该局特别提醒,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若於缴清税款前有先行处分遗产之需求,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后续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