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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尚未缴清,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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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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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因应纳税额较巨,一时缴纳现金有困难,而遗产内又无银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遗产以缴纳税款,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行处分部分遗产。

  该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得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担保品,经国税局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缴纳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遗产中无存款可缴纳税款,全体继承人已找好买家,急於脱售遗产中之A土地(核定遗产价额为500万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价款缴纳遗产税,经继承人提供定期存单500万元作为纳税担保,向该局申请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缴纳遗产税事宜。

  该局特别提醒,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若於缴清税款前有先行处分遗产之需求,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后续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