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遗产税尚未缴清,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因应纳税额较巨,一时缴纳现金有困难,而遗产内又无银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遗产以缴纳税款,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行处分部分遗产。

  该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得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担保品,经国税局查证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缴纳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遗产中无存款可缴纳税款,全体继承人已找好买家,急於脱售遗产中之A土地(核定遗产价额为500万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价款缴纳遗产税,经继承人提供定期存单500万元作为纳税担保,向该局申请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缴纳遗产税事宜。

  该局特别提醒,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若於缴清税款前有先行处分遗产之需求,应尽速向国税局办理担保相关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后续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