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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余申报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应并计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益或纯损项目计入未分配盈余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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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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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如有列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减除项目,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8条之10第1项规定,其亏损数系指营利事业次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查定之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加计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益项目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余数及减除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损项目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余数后之税后纯损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查其提示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109年度财务报表列载本期税后净损500万元及本期税后净损以外纯益项目计入未分配盈余数200万元,依上揭规定核算可减除亏损数为300万,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2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10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并处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