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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余申报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应并计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益或纯损项目计入未分配盈余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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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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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如有列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减除项目,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8条之10第1项规定,其亏损数系指营利事业次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查定之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加计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益项目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余数及减除本期税后净利(或净损)以外纯损项目计入该年度未分配盈余数后之税后纯损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额新台币(下同)500万元,经查其提示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109年度财务报表列载本期税后净损500万元及本期税后净损以外纯益项目计入未分配盈余数200万元,依上揭规定核算可减除亏损数为300万,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2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10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并处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