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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之豁免门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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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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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防杜营利事业藉於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简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我国於105年7月27日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建立营利事业CFC制度,并经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

  该局说明,自112年度起我国营利事业持有符合CFC定义之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且其外国企业不符合CFC制度之豁免门槛规定,则该我国营利事业为营利事业CFC制度之适用对象,应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至前揭豁免门槛则指「CFC於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或「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以下同)700万元以下」,而针对前述700万元之豁免门槛,若CFC在1会计年度之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计算700万元之豁免门槛时,应按营业月份占全年比例计算之。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设立,该CFC於所在国家或地区无实质营运活动,经核算当年度盈余为600万元,因4月份之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故以1个月计算,是当年度营业期间为9个月。其豁免门槛之计算为:700万元×9/12=525万元。因CFC之当年度盈余600万元已超过豁免门槛525万元,故甲公司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认列该CFC之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