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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按该等交易损失之发生年度依序减除以前年度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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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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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应依损失发生年度顺序,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又依同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於减除以前年度损失时,其减除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倘无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依序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以下同)-95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300万元,并减除108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300万元后,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50万元-扣除额50万元)x税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经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扣抵10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扣除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0元(详附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计算基本所得额加计项目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损失可供减除,应留意相关扣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