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按该等交易损失之发生年度依序减除以前年度损失 2022-1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基本所得额时,自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应依损失发生年度顺序,依序减除前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不得迳自选择损失扣除年度及金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利事业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又依同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经稽徵机关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於减除以前年度损失时,其减除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逐年依序减除。当年度倘无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可供减除,或减除后尚有未减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依序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为新台币(以下同)-950万元,并於申报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300万元,并减除108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300万元后,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1,000万元(1,300万元-300万元),自行计算基本所得额为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1,000万元)、基本税额为0元[(基本所得额50万元-扣除额50万元)x税率12%]。惟查甲公司108年度经核定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为800万元,应全数用以扣抵109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尚不得迳自选择扣除金额,案经调整核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为500万元(1,300万元-800万元),基本所得额为-450万元(课税所得额-950万元+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00万元),可供以后年度减除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0元(详附表)。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计算基本所得额加计项目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5年损失可供减除,应留意相关扣除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