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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系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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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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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取得外汇收入,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者,营业人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方得适用零税率。惟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即便取得前述外汇证明文件,仍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之外汇佣金收入,惟因该劳务非属与外销有关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汇佣金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取得国外公司给予之外汇收入,仍应检视营业人提供之劳务是否符合营业税法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如有误申报为零税率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