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业人系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9-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取得外汇收入,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者,营业人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方得适用零税率。惟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即便取得前述外汇证明文件,仍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之外汇佣金收入,惟因该劳务非属与外销有关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汇佣金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取得国外公司给予之外汇收入,仍应检视营业人提供之劳务是否符合营业税法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如有误申报为零税率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