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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姊妹,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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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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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免徵遗产税。所称受扶养之兄弟姊妹,系指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被继承人扶养者。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姊妹。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不论兄弟姊妹是否为继承人,即可列报扣除额。但如遗产系由第三顺序之兄弟姊妹继承,倘其中有受被继承人扶养而得认列扣除额者抛弃继承权,依同条第2项后段规定,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顺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继承,经申报甲君遗产税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经查乙君事业有成经济能力佳,丙君则因身心障碍受甲君扶养,则甲君遗产税仅可认列受其扶养丙君亲属扣除额50万元;又如丙君?弃继承权,该案即无亲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