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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姊妹,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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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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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免徵遗产税。所称受扶养之兄弟姊妹,系指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被继承人扶养者。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姊妹。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不论兄弟姊妹是否为继承人,即可列报扣除额。但如遗产系由第三顺序之兄弟姊妹继承,倘其中有受被继承人扶养而得认列扣除额者抛弃继承权,依同条第2项后段规定,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顺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继承,经申报甲君遗产税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经查乙君事业有成经济能力佳,丙君则因身心障碍受甲君扶养,则甲君遗产税仅可认列受其扶养丙君亲属扣除额50万元;又如丙君?弃继承权,该案即无亲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