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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姊妹,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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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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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免徵遗产税。所称受扶养之兄弟姊妹,系指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障碍,或因无谋生能力,受被继承人扶养者。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姊妹。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不论兄弟姊妹是否为继承人,即可列报扣除额。但如遗产系由第三顺序之兄弟姊妹继承,倘其中有受被继承人扶养而得认列扣除额者抛弃继承权,依同条第2项后段规定,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顺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继承,经申报甲君遗产税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经查乙君事业有成经济能力佳,丙君则因身心障碍受甲君扶养,则甲君遗产税仅可认列受其扶养丙君亲属扣除额50万元;又如丙君?弃继承权,该案即无亲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