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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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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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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免徵遺產稅。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即可列報扣除額。但如遺產係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倘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得認列扣除額者拋棄繼承權,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順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繼承,經申報甲君遺產稅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經查乙君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丙君則因身心障礙受甲君扶養,則甲君遺產稅僅可認列受其扶養丙君親屬扣除額50萬元;又如丙君?棄繼承權,該案即無親屬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