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 2022-1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办理估价。
该局说明,遗产土地价值之计算,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设有地上权之土地,该土地有由地上权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筑物或工作物),致土地价值有减低情形,爰应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又地上权价值之估定,系按设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额之7倍为其价额,未定有年租者,按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列报甲君遗有某县市1笔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申报财产价值为新台币(下同)7,128,000元。嗣该局发现该笔土地设有地上权及明定权利范围:1分之1、存续期间: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台币壹百元正,爰就该笔土地公告现值7,128,000元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为价额:月租100元*12个月*7倍)后,核定土地遗产价值为7,1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