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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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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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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土地设有地上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办理估价。

  该局说明,遗产土地价值之计算,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设有地上权之土地,该土地有由地上权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筑物或工作物),致土地价值有减低情形,爰应按公告土地现值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后课税。地上权价值之估定,系按设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剩余期间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额之7倍为其价额,未定有年租者,按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列报甲君遗有某县市1笔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申报财产价值为新台币(下同)7,128,000元。嗣该局发现该笔土地设有地上权及明定权利范围:1分之1、存续期间: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台币壹百元正,爰就该笔土地公告现值7,128,000元减除估定之地上权价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为价额:月租100元*12个月*7倍)后,核定土地遗产价值为7,1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