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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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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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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下称未上市柜股票),其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者,交易该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含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应检附买卖契约书、证券交易税缴款书、收付款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个人如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个人如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则按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则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其所得额。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举例,甲君原以面额每股10元认购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991.1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2.85万元),应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并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以免因漏报或短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