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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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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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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下称未上市柜股票),其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者,交易该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含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应检附买卖契约书、证券交易税缴款书、收付款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个人如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个人如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则按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则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其所得额。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举例,甲君原以面额每股10元认购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991.1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2.85万元),应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并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以免因漏报或短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