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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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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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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下称未上市柜股票),其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者,交易该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含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应检附买卖契约书、证券交易税缴款书、收付款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个人如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个人如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则按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则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其所得额。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举例,甲君原以面额每股10元认购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991.1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2.85万元),应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并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以免因漏报或短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