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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之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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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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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个人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所发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下称未上市柜股票),其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其发行或私募公司,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交易时该公司设立未满5年者,交易该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该局说明,个人交易未上市柜股票所得之计算,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含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应检附买卖契约书、证券交易税缴款书、收付款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查核认定;个人如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个人如未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则按交割日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计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内无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者,则以交割日公司资产每股净值计算收入,再按该收入之75%计算其所得额。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前述计算之所得额为高者,将依查得资料核计。

  该局举例,甲君原以面额每股10元认购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於110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991.15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2.85万元),应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者,应依规定并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课徵基本税额,以免因漏报或短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