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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借款增建固定资产,於建造期间支付之利息,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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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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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增建固定资产而借款在建造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建筑完成后,应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费用列支。所称建筑完成,指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该局查核当年度预付设备款高达新台币(下同)5千余万元,同时列报之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经查其利息支出内容,系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系用於扩建厂房,该厂房截至109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规定109年度属扩建期间之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应资本化转列至厂房之成本,核定应补税额40万元(200万元x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借款增建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务必依相关规定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