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借款增建固定资产,於建造期间支付之利息,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 2022-10-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增建固定资产而借款在建造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但建筑完成后,应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费用列支。所称建筑完成,指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该局查核当年度预付设备款高达新台币(下同)5千余万元,同时列报之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经查其利息支出内容,系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系用於扩建厂房,该厂房截至109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规定109年度属扩建期间之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应资本化转列至厂房之成本,核定应补税额40万元(200万元x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借款增建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务必依相关规定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