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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借款增建固定资产,於建造期间支付之利息,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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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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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增建固定资产而借款在建造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建筑完成后,应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费用列支。所称建筑完成,指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该局查核当年度预付设备款高达新台币(下同)5千余万元,同时列报之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经查其利息支出内容,系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系用於扩建厂房,该厂房截至109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规定109年度属扩建期间之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应资本化转列至厂房之成本,核定应补税额40万元(200万元x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借款增建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务必依相关规定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