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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借款增建固定资产,於建造期间支付之利息,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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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限额内列报为提拨年度之费用,惟嗣后发生解散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支付退休金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之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1年度领回经县(市)政府结清结算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下同)240万余元,惟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该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列报为其他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240万余元,经该局补徵税款并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事后若结清该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其领回之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自应列报其他收入。民众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8350.html 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帐户余额应列报其他收入 2024-09-06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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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营利事业因增建固定资产而借款在建造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以资本支出列帐。建筑完成后,应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费用列支。所称建筑完成,指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该局查核当年度预付设备款高达新台币(下同)5千余万元,同时列报之利息支出也大幅增加,经查其利息支出内容,系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且部分借款系用於扩建厂房,该厂房截至109年底尚未完工,依前揭规定109年度属扩建期间之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应资本化转列至厂房之成本,核定应补税额40万元(200万元x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借款增建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务必依相关规定列报,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