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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可加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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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可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但公共设施保留地可全额抵缴或按限额计算,须视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除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所有,且於划设后至该次移转前未曾以继承以外原因移转者,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外,其余应以限额抵缴,抵缴金额上限以下列公式计算:〔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113年1月间死亡,其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6,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遗产中A公共设施保留地(A地於民国52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4,000万元,无遭占用情事)抵缴遗产税,其得抵缴限额之计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国80年自其父继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国45年买卖取得,A地系甲父於划设前取得,虽甲君於划设后方因继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缴遗产税150万元。二、倘甲君於80年买卖登记取得A地,因甲君系於A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后方以继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缴上限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之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限额计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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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请营利事业检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内容,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

  该局说明,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0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并业於111年6月30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再次自行检视申报内容是否正确,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自行发现有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自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