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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可加息免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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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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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请营利事业检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内容,如涉有短漏报所得者,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

  该局说明,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09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并业於111年6月30日截止,吁请营利事业再次自行检视申报内容是否正确,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如自行发现申报内容有不符税法相关规定,主动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就补缴之应纳税款,自原缴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选案查核前,如自行发现有申报错误情事者,请尽速自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