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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入预售屋,於成屋交屋后出售,持有期间如何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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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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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接获民众陈小姐来电询问,於107年12月1日与建设公司签约买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该屋109年10月1日兴建完成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该房地,计算应缴纳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时,其持有期间如何计算?

该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属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陈小姐系於109年10月1日登记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111年8月1日出售时,依规定应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持有期间之计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计签订预售屋之期间,故陈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该房地,持有期间应为1年10个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适用税率45%(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

该局呼吁,民众买入预售屋,於成屋交屋后出售,申报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正确计算持有期间,以免适用错误税率致短漏税额甚或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