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买入预售屋,於成屋交屋后出售,持有期间如何计算? 2022-09-14
高雄国税局接获民众陈小姐来电询问,於107年12月1日与建设公司签约买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该屋109年10月1日兴建完成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该房地,计算应缴纳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时,其持有期间如何计算?
该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属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陈小姐系於109年10月1日登记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111年8月1日出售时,依规定应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持有期间之计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计签订预售屋之期间,故陈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该房地,持有期间应为1年10个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适用税率45%(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
该局呼吁,民众买入预售屋,於成屋交屋后出售,申报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正确计算持有期间,以免适用错误税率致短漏税额甚或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