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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屋,因出卖人未履约取得之违约金,应列入取得年度申 报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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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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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来电询问,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户房屋,完成签约后,因屋主反悔不愿以原价出售,双方经过协议,由原屋主按契约约定赔偿30万元后解除买卖契约,这30万元有没有报税的问题?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买卖不动产,因他方未履行契约而收取或没入之违约金,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以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如漏未申报,一旦被查获,除依法补徵税款外,还会依同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以许先生为例,因赔偿金取得年度系在111年,许先生应於112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30万元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申报为其他所得,以免受罚。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买卖房地,如因他方违约,收取或没入违约金未如实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