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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屋,因出卖人未履约取得之违约金,应列入取得年度申 报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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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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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来电询问,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户房屋,完成签约后,因屋主反悔不愿以原价出售,双方经过协议,由原屋主按契约约定赔偿30万元后解除买卖契约,这30万元有没有报税的问题?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买卖不动产,因他方未履行契约而收取或没入之违约金,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以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如漏未申报,一旦被查获,除依法补徵税款外,还会依同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以许先生为例,因赔偿金取得年度系在111年,许先生应於112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30万元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申报为其他所得,以免受罚。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买卖房地,如因他方违约,收取或没入违约金未如实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