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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因出賣人未履約取得之違約金,應列入取得年度申 報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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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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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戶房屋,完成簽約後,因屋主反悔不願以原價出售,雙方經過協議,由原屋主按契約約定賠償30萬元後解除買賣契約,這30萬元有沒有報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他方未履行契約而收取或沒入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漏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以許先生為例,因賠償金取得年度係在111年,許先生應於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3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申報為其他所得,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如因他方違約,收取或沒入違約金未如實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