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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因出賣人未履約取得之違約金,應列入取得年度申 報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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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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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戶房屋,完成簽約後,因屋主反悔不願以原價出售,雙方經過協議,由原屋主按契約約定賠償30萬元後解除買賣契約,這30萬元有沒有報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他方未履行契約而收取或沒入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漏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以許先生為例,因賠償金取得年度係在111年,許先生應於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3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申報為其他所得,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如因他方違約,收取或沒入違約金未如實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