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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並計算抵減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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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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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之後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間不同,採45%、35%、20%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係併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不論是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或是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皆屬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之應納稅額,故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符合租稅減免規定之稅負抵減,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但應注意將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納稅額10萬元(50萬元×稅率20%);適用35%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應納稅額35萬元(100萬元×稅率35%),則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之應納稅額為45萬元(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10萬元+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5萬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15萬元,且可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爰甲公司得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為13.5萬元(45萬元×3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惟應檢視投資抵減稅額限額計算是否正確,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