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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並計算抵減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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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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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上限時,應將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之後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計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間不同,採45%、35%、20%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係併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不論是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或是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皆屬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之應納稅額,故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符合租稅減免規定之稅負抵減,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之應納稅額,但應注意將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加總計算可抵減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納稅額10萬元(50萬元×稅率20%);適用35%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應納稅額35萬元(100萬元×稅率35%),則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之應納稅額為45萬元(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10萬元+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5萬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15萬元,且可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爰甲公司得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為13.5萬元(45萬元×3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分開計算之房地合一稅2.0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惟應檢視投資抵減稅額限額計算是否正確,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