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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因出賣人未履約取得之違約金,應列入取得年度申 報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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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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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戶房屋,完成簽約後,因屋主反悔不願以原價出售,雙方經過協議,由原屋主按契約約定賠償30萬元後解除買賣契約,這30萬元有沒有報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他方未履行契約而收取或沒入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漏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以許先生為例,因賠償金取得年度係在111年,許先生應於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3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申報為其他所得,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如因他方違約,收取或沒入違約金未如實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