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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因出賣人未履約取得之違約金,應列入取得年度申 報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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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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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戶房屋,完成簽約後,因屋主反悔不願以原價出售,雙方經過協議,由原屋主按契約約定賠償30萬元後解除買賣契約,這30萬元有沒有報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他方未履行契約而收取或沒入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漏未申報,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以許先生為例,因賠償金取得年度係在111年,許先生應於112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3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申報為其他所得,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如因他方違約,收取或沒入違約金未如實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