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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并计算抵减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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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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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第2项(即房地合一税2.0)规定之房地交易所得,应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该税额仍属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可适用投资抵减,且於计算投资抵减税额上限时,应将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之后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间不同,采45%、35%、20%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系并同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不论是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或是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皆属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之应纳税额,故营利事业如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符合租税减免规定之税负抵减,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但应注意将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50万元×税率20%);适用35%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35万元(100万元×税率35%),则甲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合并报缴之应纳税额为45万元(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10万元+房地合一税2.0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5万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发展支出之投资抵减税额15万元,且可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税额30%为限,爰甲公司得抵减之投资抵减税额为13.5万元(45万元×3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惟应检视投资抵减税额限额计算是否正确,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