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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并计算抵减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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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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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第2项(即房地合一税2.0)规定之房地交易所得,应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该税额仍属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可适用投资抵减,且於计算投资抵减税额上限时,应将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之后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间不同,采45%、35%、20%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系并同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不论是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或是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皆属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之应纳税额,故营利事业如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符合租税减免规定之税负抵减,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但应注意将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50万元×税率20%);适用35%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35万元(100万元×税率35%),则甲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合并报缴之应纳税额为45万元(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10万元+房地合一税2.0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5万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发展支出之投资抵减税额15万元,且可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税额30%为限,爰甲公司得抵减之投资抵减税额为13.5万元(45万元×3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惟应检视投资抵减税额限额计算是否正确,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