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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并计算抵减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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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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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第2项(即房地合一税2.0)规定之房地交易所得,应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该税额仍属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可适用投资抵减,且於计算投资抵减税额上限时,应将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之后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间不同,采45%、35%、20%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系并同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不论是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或是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皆属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之应纳税额,故营利事业如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符合租税减免规定之税负抵减,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但应注意将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50万元×税率20%);适用35%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35万元(100万元×税率35%),则甲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合并报缴之应纳税额为45万元(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10万元+房地合一税2.0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5万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发展支出之投资抵减税额15万元,且可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税额30%为限,爰甲公司得抵减之投资抵减税额为13.5万元(45万元×3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惟应检视投资抵减税额限额计算是否正确,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