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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应将房地移转予受赠人,其赠与税申报期间及财产价值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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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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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赠与契约,因契约效力之争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赠与人需移转赠与标的所有权予受赠人,因此种情形须俟法院判决确定,始能确定有缴纳赠与税之义务,赠与税申报期间,应於判决确定日起算,於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赠与房地之财产价值则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赠与房地1笔予乙君并签立赠与契约书,惟双方因房地过户事宜发生争执,经乙君於当年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於110年判决确定该赠与契约有效,甲君需将房地所有权移转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以该房地於起诉日,即107年时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约2,000万元为赠与价额,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上述赠与行为,应於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赠与税,以维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