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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应将房地移转予受赠人,其赠与税申报期间及财产价值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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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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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赠与契约,因契约效力之争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赠与人需移转赠与标的所有权予受赠人,因此种情形须俟法院判决确定,始能确定有缴纳赠与税之义务,赠与税申报期间,应於判决确定日起算,於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赠与房地之财产价值则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7年间赠与房地1笔予乙君并签立赠与契约书,惟双方因房地过户事宜发生争执,经乙君於当年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於110年判决确定该赠与契约有效,甲君需将房地所有权移转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以该房地於起诉日,即107年时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约2,000万元为赠与价额,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上述赠与行为,应於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赠与税,以维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