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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確定應將房地移轉予受贈人,其贈與稅申報期間及財產價值之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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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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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權予受贈人,因此種情形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申報期間,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於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房地之財產價值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贈與房地1筆予乙君並簽立贈與契約書,惟雙方因房地過戶事宜發生爭執,經乙君於當年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於110年判決確定該贈與契約有效,甲君需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以該房地於起訴日,即107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約2,000萬元為贈與價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贈與行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維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