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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時,不得將購買土地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金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惟查其投資項目係購置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購買土地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3-08-24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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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情形,甲君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乙君所得併同申報,乙君雖於申報期間至該局查調所得,卻因結婚後皆由甲君合併申報,而未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漏報乙君營利及薪資所得計182萬元,嗣甲君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該局乃按各自應納稅額比例計算,退還甲君溢繳稅款1千元,另向乙君補徵應納稅額9萬元,並處罰鍰1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與配偶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選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如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且有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