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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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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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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情形,甲君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乙君所得併同申報,乙君雖於申報期間至該局查調所得,卻因結婚後皆由甲君合併申報,而未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漏報乙君營利及薪資所得計182萬元,嗣甲君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該局乃按各自應納稅額比例計算,退還甲君溢繳稅款1千元,另向乙君補徵應納稅額9萬元,並處罰鍰1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與配偶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選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如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且有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