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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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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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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婚姻关系存续中,除符合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外,纳税义务人仍应与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否则仍应合并申报: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於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乙君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情形,甲君110年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乙君所得并同申报,乙君虽於申报期间至该局查调所得,却因结婚后皆由甲君合并申报,而未办理申报,经该局查得漏报乙君营利及薪资所得计182万元,嗣甲君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该局乃按各自应纳税额比例计算,退还甲君溢缴税款1千元,另向乙君补徵应纳税额9万元,并处罚锾1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如无法定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之事由,仍应合并办理申报计算税额。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与配偶分居,致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可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勾选「不符合上开规定,而无法合并申报者」选项,由稽徵机关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未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关系且有短漏税捐者,稽徵机关将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