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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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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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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婚姻关系存续中,除符合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外,纳税义务人仍应与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否则仍应合并申报: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於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乙君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情形,甲君110年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乙君所得并同申报,乙君虽於申报期间至该局查调所得,却因结婚后皆由甲君合并申报,而未办理申报,经该局查得漏报乙君营利及薪资所得计182万元,嗣甲君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该局乃按各自应纳税额比例计算,退还甲君溢缴税款1千元,另向乙君补徵应纳税额9万元,并处罚锾1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如无法定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之事由,仍应合并办理申报计算税额。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与配偶分居,致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可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勾选「不符合上开规定,而无法合并申报者」选项,由稽徵机关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未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关系且有短漏税捐者,稽徵机关将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