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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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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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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婚姻关系存续中,除符合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外,纳税义务人仍应与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否则仍应合并申报: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於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乙君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情形,甲君110年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乙君所得并同申报,乙君虽於申报期间至该局查调所得,却因结婚后皆由甲君合并申报,而未办理申报,经该局查得漏报乙君营利及薪资所得计182万元,嗣甲君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该局乃按各自应纳税额比例计算,退还甲君溢缴税款1千元,另向乙君补徵应纳税额9万元,并处罚锾1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如无法定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之事由,仍应合并办理申报计算税额。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与配偶分居,致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可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勾选「不符合上开规定,而无法合并申报者」选项,由稽徵机关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未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关系且有短漏税捐者,稽徵机关将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