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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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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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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婚姻关系存续中,除符合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外,纳税义务人仍应与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否则仍应合并申报: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於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乙君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情形,甲君110年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乙君所得并同申报,乙君虽於申报期间至该局查调所得,却因结婚后皆由甲君合并申报,而未办理申报,经该局查得漏报乙君营利及薪资所得计182万元,嗣甲君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该局乃按各自应纳税额比例计算,退还甲君溢缴税款1千元,另向乙君补徵应纳税额9万元,并处罚锾1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如无法定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之事由,仍应合并办理申报计算税额。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与配偶分居,致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可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勾选「不符合上开规定,而无法合并申报者」选项,由稽徵机关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未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关系且有短漏税捐者,稽徵机关将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