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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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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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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婚姻关系存续中,除符合财政部订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外,纳税义务人仍应与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分居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否则仍应合并申报: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於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与乙君於婚姻关系存续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情形,甲君110年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乙君所得并同申报,乙君虽於申报期间至该局查调所得,却因结婚后皆由甲君合并申报,而未办理申报,经该局查得漏报乙君营利及薪资所得计182万元,嗣甲君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该局乃按各自应纳税额比例计算,退还甲君溢缴税款1千元,另向乙君补徵应纳税额9万元,并处罚锾1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如无法定得各自办理结算申报之事由,仍应合并办理申报计算税额。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与配偶分居,致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可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勾选「不符合上开规定,而无法合并申报者」选项,由稽徵机关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未於申报书载明配偶关系且有短漏税捐者,稽徵机关将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