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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应检具服务事证以凭核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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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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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推展国外业务,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境外进行产品推广所支付之服务费,除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提供具体服务事证,据以核认劳务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依此,当营利事业支付劳务费用时,除取具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如无法提示服务事证,证明与业务有关,仍不得核实认定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劳务费新台币4百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为推展韩国市场,委托韩国当地A公司为其提供相关业务推广服务,双方并於合约中订明A公司向甲公司请款时,需并附推展服务成效文件,惟於该局查核时,仅提供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执行推广服务之相关成效文件,致无法证明该支出确与业务有关,爰剔除该项费用并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除提示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注意需提供相关服务事证,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