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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应检具服务事证以凭核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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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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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推展国外业务,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境外进行产品推广所支付之服务费,除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提供具体服务事证,据以核认劳务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依此,当营利事业支付劳务费用时,除取具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如无法提示服务事证,证明与业务有关,仍不得核实认定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劳务费新台币4百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为推展韩国市场,委托韩国当地A公司为其提供相关业务推广服务,双方并於合约中订明A公司向甲公司请款时,需并附推展服务成效文件,惟於该局查核时,仅提供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执行推广服务之相关成效文件,致无法证明该支出确与业务有关,爰剔除该项费用并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除提示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注意需提供相关服务事证,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