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应检具服务事证以凭核认 2022-08-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推展国外业务,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境外进行产品推广所支付之服务费,除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提供具体服务事证,据以核认劳务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依此,当营利事业支付劳务费用时,除取具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如无法提示服务事证,证明与业务有关,仍不得核实认定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劳务费新台币4百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为推展韩国市场,委托韩国当地A公司为其提供相关业务推广服务,双方并於合约中订明A公司向甲公司请款时,需并附推展服务成效文件,惟於该局查核时,仅提供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执行推广服务之相关成效文件,致无法证明该支出确与业务有关,爰剔除该项费用并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除提示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注意需提供相关服务事证,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