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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应检具服务事证以凭核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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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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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推展国外业务,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境外进行产品推广所支付之服务费,除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提供具体服务事证,据以核认劳务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依此,当营利事业支付劳务费用时,除取具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如无法提示服务事证,证明与业务有关,仍不得核实认定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劳务费新台币4百万元,经甲公司说明系为推展韩国市场,委托韩国当地A公司为其提供相关业务推广服务,双方并於合约中订明A公司向甲公司请款时,需并附推展服务成效文件,惟於该局查核时,仅提供商业发票、合约及支付证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执行推广服务之相关成效文件,致无法证明该支出确与业务有关,爰剔除该项费用并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用,除提示合约及支付证明外,尚应注意需提供相关服务事证,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