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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應檢具服務事證以憑核認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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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