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 2022-08-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者,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123万元,免徵遗产税。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为被继承人之继父、继母则无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父母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不论父母是否为继承人,均可列报父母扣除额。例外情形为当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人,而由第二顺序之父母继承,如父母抛弃继承权,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遗有父亲乙君及儿子丙君,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君继承,乙君虽不是甲君继承人,仍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额123万元;如丙君抛弃继承权且无其他次亲等卑亲属,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乙君继承时,仍可认列父母扣除额,惟乙君若抛弃继承权,则不能认列父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