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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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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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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父母者,可自遗产总额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币(下同)123万元,免徵遗产税。所谓父母,系指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登记由他人收养者则为养父母,其他如为被继承人之继父、继母则无父母扣除额之适用。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在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父母扣除额时,原则上只要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不论父母是否为继承人,均可列报父母扣除额。例外情形为当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人,而由第二顺序之父母继承,如父母抛弃继承权,则不能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间死亡,遗有父亲乙君及儿子丙君,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君继承,乙君虽不是甲君继承人,仍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额123万元;如丙君抛弃继承权且无其他次亲等卑亲属,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乙君继承时,仍可认列父母扣除额,惟乙君若抛弃继承权,则不能认列父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