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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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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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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该局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或公司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确系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并应提示前述人员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认定。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150万元(1,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及工作细项、研发纪录,发现其中3位员工系从事测试、检验或市场调查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乃调减该3位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200万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12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