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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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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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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该局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或公司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确系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并应提示前述人员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认定。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150万元(1,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及工作细项、研发纪录,发现其中3位员工系从事测试、检验或市场调查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乃调减该3位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200万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12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