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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门从事研发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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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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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支出,不得列为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范围。

  该局说明,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5条规定,有关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系指配置於研究发展单位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员工或公司未设置研究发展单位,但配置於非属研究发展单位之全职研究发展人员确系专门从事研究发展活动,并应提示前述人员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纪录及足资证明其符合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文件,供税捐稽徵机关认定。至研究发展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测试、检验、市场调查、统计等人员,则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150万元(1,000万元×15%),惟经该局核对研发人员名册及工作细项、研发纪录,发现其中3位员工系从事测试、检验或市场调查统计等工作,非属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之全职人员,乃调减该3位员工薪资之研究发展支出200万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金额为12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欲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租税优惠,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