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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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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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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並應提示前述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150萬元(1,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及工作細項、研發紀錄,發現其中3位員工係從事測試、檢驗或市場調查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乃調減該3位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200萬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12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15%]。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