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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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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公司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並應提示前述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150萬元(1,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及工作細項、研發紀錄,發現其中3位員工係從事測試、檢驗或市場調查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乃調減該3位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200萬元,核定甲公司109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12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15%]。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