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下同)123萬元,免徵遺產稅。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為養父母,其他如為被繼承人之繼父、繼母則無父母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父母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不論父母是否為繼承人,均可列報父母扣除額。例外情形為當無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而由第二順序之父母繼承,如父母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遺有父親乙君及兒子丙君,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君繼承,乙君雖不是甲君繼承人,仍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如丙君拋棄繼承權且無其他次親等卑親屬,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乙君繼承時,仍可認列父母扣除額,惟乙君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列父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