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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按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提列折舊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8350.html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2024-09-06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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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之估價,係自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金額。提列折舊所估算之固定資產使用年數,應依資產種類,採用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9年1月購置廠房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自行估計耐用年數30年且無殘值,按平均法提列折舊費用100萬元【(取得成本3,0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30年】。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鋼筋(骨)混凝土建造之房屋,最短耐用年限為50年,經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舊費用限額應為60萬元【(取得成本3,000萬元-預留殘值0元)÷耐用年數50年】,故調整減列折舊費用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補徵稅額8萬元(4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各項固定資產折舊時,估計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等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