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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彩券夯,分配集資購買彩券之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時,不得將購買土地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金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及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惟查其投資項目係購置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購買土地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3-08-24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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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6918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分配集資購買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過年將至為提升中獎機率,不少人紛紛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試手氣,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仍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