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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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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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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上述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之土木工程,雙方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約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105萬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實收價款210萬元(315萬元-105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315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由乙公司開立賠償金收據105萬元予甲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