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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包工程应按工程款开立统一发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违约罚款而免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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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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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包工程,应按工程款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并应依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又依上述营业税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包作业承包工程系以依工程合约所载每期应收价款时开立统一发票,倘发生逾期完工而被处罚款,被处罚款与依限开立发票系属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除开立发票与报缴税款之义务。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之土木工程,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税)为新台币(下同)315万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约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约向甲公司收取罚款105万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罚款实收价款210万元(315万元-105万元),甲公司应依规定开立315万元统一发票予乙公司,并由乙公司开立赔偿金收据105万元予甲公司。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倘有短漏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