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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包工程应按工程款开立统一发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违约罚款而免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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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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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包工程,应按工程款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并应依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又依上述营业税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包作业承包工程系以依工程合约所载每期应收价款时开立统一发票,倘发生逾期完工而被处罚款,被处罚款与依限开立发票系属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罚款而免除开立发票与报缴税款之义务。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之土木工程,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税)为新台币(下同)315万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约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约向甲公司收取罚款105万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罚款实收价款210万元(315万元-105万元),甲公司应依规定开立315万元统一发票予乙公司,并由乙公司开立赔偿金收据105万元予甲公司。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倘有短漏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