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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与罚锾处分不服,系分别计算复查之申请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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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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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裁处之罚锾,系属不同之行政处分,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定税捐及罚锾处分若有不服,应就各该处分依规定提起行政救济。

  该局说明,部分税目之违章案件,纳税义务人如於税捐稽徵机关裁处罚锾前缴纳税款,可适用较低之裁罚倍数,是税捐稽徵机关於核定税捐处分后裁处罚锾前,因先行辅导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致罚锾缴款书与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不同,纳税义务人如有不服,应注意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分别按税额及罚锾缴款书所记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复查,以确保行政救济权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间销售货物,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额并处罚锾,限缴日期分别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复查申请期间之末日应分别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误以为营业税补徵税额与罚锾系属同一处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税额及罚锾一并申请复查,因税额部分已逾申请复查之法定不变期间,该部分遂遭该局以程序不合驳回。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罚锾不服申请复查时,应分别於税额及罚锾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30日内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