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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与罚锾处分不服,系分别计算复查之申请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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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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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裁处之罚锾,系属不同之行政处分,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定税捐及罚锾处分若有不服,应就各该处分依规定提起行政救济。

  该局说明,部分税目之违章案件,纳税义务人如於税捐稽徵机关裁处罚锾前缴纳税款,可适用较低之裁罚倍数,是税捐稽徵机关於核定税捐处分后裁处罚锾前,因先行辅导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致罚锾缴款书与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不同,纳税义务人如有不服,应注意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分别按税额及罚锾缴款书所记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复查,以确保行政救济权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间销售货物,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额并处罚锾,限缴日期分别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复查申请期间之末日应分别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误以为营业税补徵税额与罚锾系属同一处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税额及罚锾一并申请复查,因税额部分已逾申请复查之法定不变期间,该部分遂遭该局以程序不合驳回。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罚锾不服申请复查时,应分别於税额及罚锾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30日内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