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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资产净值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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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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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所赠与股票之赠与价额;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或兴柜股票,应依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系A公司〔未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并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将全部A公司股票赠与乙君,赠与日帐载资产净值200万元,但甲君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调查发现,甲君赠与日A公司帐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B公司当日收盘价为50元,惟A公司帐载投资B公司金额仅100万元,经调整后,A公司资产净值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核定甲君赠与总额600万元并补徵所漏税额及依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赠与非属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请留意正确计算并依该公司当日资产净值申报赠与该股票之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