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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资产净值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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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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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所赠与股票之赠与价额;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或兴柜股票,应依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系A公司〔未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并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将全部A公司股票赠与乙君,赠与日帐载资产净值200万元,但甲君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调查发现,甲君赠与日A公司帐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B公司当日收盘价为50元,惟A公司帐载投资B公司金额仅100万元,经调整后,A公司资产净值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核定甲君赠与总额600万元并补徵所漏税额及依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赠与非属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请留意正确计算并依该公司当日资产净值申报赠与该股票之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