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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资产净值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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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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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所赠与股票之赠与价额;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或兴柜股票,应依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系A公司〔未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并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将全部A公司股票赠与乙君,赠与日帐载资产净值200万元,但甲君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调查发现,甲君赠与日A公司帐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B公司当日收盘价为50元,惟A公司帐载投资B公司金额仅100万元,经调整后,A公司资产净值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核定甲君赠与总额600万元并补徵所漏税额及依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赠与非属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请留意正确计算并依该公司当日资产净值申报赠与该股票之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