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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资产净值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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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中小企业申报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时,应以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为计算基础,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范围。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规定,薪资支出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给与等;另依同准则第88条规定,伙食费在一定列支标准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000元,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因其性质并非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范围,营利事业申请适用相关租税优惠,应注意将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320万元(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规定,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薪资支出金额为32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该局查核发现,其中20万元属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并非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减除,核定可加成减除薪资支出为300万元(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之薪资支出金额为30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调增课税所得额20万元,并补徵税额4万元。 该局呼吁,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的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正确填报可加成减除的薪资支出,并留意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加成减除,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享租税优惠,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能列入加成减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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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所赠与股票之赠与价额;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或兴柜股票,应依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系A公司〔未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并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将全部A公司股票赠与乙君,赠与日帐载资产净值200万元,但甲君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调查发现,甲君赠与日A公司帐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B公司当日收盘价为50元,惟A公司帐载投资B公司金额仅100万元,经调整后,A公司资产净值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核定甲君赠与总额600万元并补徵所漏税额及依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赠与非属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请留意正确计算并依该公司当日资产净值申报赠与该股票之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