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2022-04-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前揭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得减除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各款规定之项目,其中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或企业并购法第45条规定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各公司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后,各公司未分配盈余之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其合计数为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又未分配盈余系采「年度」课税方式,各公司计算未分配盈余,如有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该次ㄧ年度亏损可减除金额应以该公司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采连结税制,并同其子公司合并办理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税后净利200万元、提列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5,400万元及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5,400万元),并将A公司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与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相互抵销合并计算,申报合并未分配盈余4,280万元(-5,220万元+9,500万元)。经查A公司106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亏损虽为负5,400万元,惟A公司105年度税后净利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后仅为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依前揭规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仅能列报180万元、未分配盈余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余减项溢报5,220万元(5,400万元-180万元),致甲公司合并未分配盈余短报5,22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52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采连结税制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