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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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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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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前揭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得减除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各款规定之项目,其中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或企业并购法第45条规定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各公司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后,各公司未分配盈余之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其合计数为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又未分配盈余系采「年度」课税方式,各公司计算未分配盈余,如有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该次ㄧ年度亏损可减除金额应以该公司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采连结税制,并同其子公司合并办理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税后净利200万元、提列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5,400万元及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5,400万元),并将A公司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与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相互抵销合并计算,申报合并未分配盈余4,280万元(-5,220万元+9,500万元)。经查A公司106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亏损虽为负5,400万元,惟A公司105年度税后净利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后仅为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依前揭规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仅能列报180万元、未分配盈余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余减项溢报5,220万元(5,400万元-180万元),致甲公司合并未分配盈余短报5,22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52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采连结税制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