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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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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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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前揭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得减除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各款规定之项目,其中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或企业并购法第45条规定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各公司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后,各公司未分配盈余之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其合计数为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又未分配盈余系采「年度」课税方式,各公司计算未分配盈余,如有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该次ㄧ年度亏损可减除金额应以该公司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采连结税制,并同其子公司合并办理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税后净利200万元、提列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5,400万元及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5,400万元),并将A公司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与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相互抵销合并计算,申报合并未分配盈余4,280万元(-5,220万元+9,500万元)。经查A公司106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亏损虽为负5,400万元,惟A公司105年度税后净利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后仅为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依前揭规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仅能列报180万元、未分配盈余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余减项溢报5,220万元(5,400万元-180万元),致甲公司合并未分配盈余短报5,22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52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采连结税制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