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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可扣除之金额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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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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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前揭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得减除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各款规定之项目,其中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或企业并购法第45条规定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各公司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后,各公司未分配盈余之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其合计数为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又未分配盈余系采「年度」课税方式,各公司计算未分配盈余,如有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该次ㄧ年度亏损可减除金额应以该公司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减至0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采连结税制,并同其子公司合并办理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报税后净利200万元、提列法定盈余公积20万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5,400万元及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5,400万元),并将A公司未分配盈余负5,220万元与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相互抵销合并计算,申报合并未分配盈余4,280万元(-5,220万元+9,500万元)。经查A公司106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亏损虽为负5,400万元,惟A公司105年度税后净利减除法定盈余公积提列数后仅为18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依前揭规定,A公司105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仅能列报180万元、未分配盈余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余减项溢报5,220万元(5,400万元-180万元),致甲公司合并未分配盈余短报5,220万元,经该局核定补徵税额522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采连结税制合并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ㄧ年度亏损」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